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14號原告泰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
114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475,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8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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