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小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發生爭執,其所請求之金額在新台幣10
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8之規定,應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 李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