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召開股東會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 黃健治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力行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 間請求召開股東會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17日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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