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三○號
聲請人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o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32┌──────────────────────────────────────────────────────────────────┐│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0五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華南銀行城東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未載│貳拾萬肆仟玖佰陸│GB一六七六四二││││限公司甲○○││││拾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