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徐雅慧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柒萬捌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