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7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77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3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朱小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小萍
           法 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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