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司熒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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