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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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上易第三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