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戊○○
乙○○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松梅小段一四○二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五五八
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即:
編號A面積零點零零九五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