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朴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戊○○
        乙○○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松梅小段一四○二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五五八
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即:
編號A面積零點零零九五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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