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潮簡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乙○○○
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貳拾捌
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潮簡字第五四七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參佰元、送達費壹仟壹佰貳拾陸元、履勘旅費貳仟肆佰元、複丈費用伍
萬陸仟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