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五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五八八二號、第七二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肆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拘役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
折算壹日。
東祥實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
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