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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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潮簡聲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甲○○
        辛○○
  相 對 人 乙○○
        丙○○
        丁○○
        己○○
        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貳拾柒
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六號判決確
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各負擔八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二審裁判費一千三百零八元、送達費用一千七百六十
四元、出差旅費一千六百元、複丈及鑑測費用九萬五千六百八十四元,本件程序
費用為一百零二元,總計本件訴訟第一、二審訴訟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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