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六和國際科技股份有│臺灣銀行中壢分行│94年8月2日│13,335元│AP四五一三五五│││1│限公司││││0││├─┼─────────┼─────────┼───────────┼────────┼────────┼──┤│00│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94年8月5日│39,800元│AA三七一00八│││2│司│明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