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144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被 告 大淵油壓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