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請人大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郵寄途中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暐精密工業股份│台灣銀行岡山分│000000000│壹萬貳仟陸佰元│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AN0六九三九三││││有限公司│行│0八三│││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