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丙○○
乙○○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月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七千八百二十元││├───────┼──────────┼────────────┤│共計│七千八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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