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毅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96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聲毅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犯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被告吳聲毅於民國98、99年間,係址設南投縣○○鎮○○路○○○號1樓之宏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毅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址設南投縣○○鎮○○路○○○號之 仁佑 土木包工業(登記負責人 吳張菊 為被告之嬸嬸)、址設南投縣○○鎮○○街○號1樓之東豐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豐富公司,登記負責人 吳聲宗 為被告之堂弟)、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之豐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豐申公司,登記負責人 吳家增 為被告之父)等公司、行號之總經理。前開4家公司、行號為吳聲毅家族成員相互持股、共同經營、利益共享,並均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合署辦公之家族公司(下稱前開家族公司)。嗣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於98年3月至99年3月間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9件工程採購案,吳聲毅得知上述招標訊息後,即欲承攬前開採購案,且為避免前揭9件採購案因未達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仁佑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投標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前,向草屯鎮公所購買2至3份投標文件,由被告決定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參與投標之前開家族公司之投標價格後,指示前開家族公司不知情之會計 戴淑棻 、 戴彤恩 ,戴淑棻、戴彤恩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 洪惠敏 ,由戴淑棻、戴彤恩、洪惠敏3人或其中2人,分別製作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參與投標之家族公司之投標資料,而以前開家族公司中2至3家公司、行號投標前開工程採購案,以此詐術之方式,虛增投標廠商數,以求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致草屯鎮公所經辦標案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予以開標,而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嗣如附表二所示之9件工程採購案均由仁佑土木包工業以如附表二所示「決標金額」欄之最低價得標,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前開家族公司應科罰金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聲毅所犯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聲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吳家孟 、戴淑棻、戴彤恩、洪惠敏分別於調查、偵訊時之證述(見偵一卷第33頁至第39頁、第52頁至第57頁、第236頁至第237頁、第358頁至第362頁、第381頁至第386頁)大致相符,復有仁佑土木包工業、豐申、宏毅、東豐富公司圍標草屯鎮公所採購標案一覽表、家族系統表、股東成員表、公司商業登記資料各1份、決標公告9份、工程名稱及參標廠商一覽表1張、如附表二所示9項工程之各該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工程估價單、工程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印鑑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等投標資料、參標廠商標價-親簽字跡資料、仁佑土木包工業資料-戴淑棻親簽字跡、彰化縣調查站調查專員職務報告書、南投縣草屯鎮公所107年4月30日草鎮工字第1070012229號工程案之案卷函。及如附表二序號1所示工程98年6月4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98年日曆表、草屯鎮公所工程決算表、結算明細表、工程計算紙、路面數量表、土石方數量計算表、設計圖目錄、工程平面圖、工程橫面圖(一)、(二)、工地安全設施詳圖、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報告、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草屯鎮公所坡牆厚度鑽孔檢驗報告表、施工前、中、後三比照片、簽呈、峻工報告書、開工報告、南投縣政府98年2月20日府工養字第09800415070號附工程契約書、仁佑土木包工業印模單、切結書、如附表二序號2所示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98年日曆表、工程決算書、發包工程費、工程計算紙、土石方數量計算表、設計圖目錄、工程平面圖、工程橫斷面圖(一)、(二)、工地安全設施詳圖、工程契約書、切結書、如附表二序號3所示工程98年8月27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98年日曆表、草屯鎮公所工程決算表、結算明細表、工程計算紙、路面數量表、土石方數量計算表、設計圖目錄、工程平面圖、工程橫斷面圖(一)、(二)、工地安全設施詳圖、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PC路面厚度鑽孔檢驗報告表、工程施工前、中、後三比照片、簽呈、峻工報告書、開工報告、南投縣政府98年4月15日府工養字第09800852460號函附工程契約書、切結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工程決算書、結算明細表、工程數量計算表、如附表二序號4所示工程圖、98年日曆表、工程契約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98年日曆表、工程決算表、結算明細表、工程決算紙、如附表二序號5所示工程竣工圖、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PC路面厚度鑽孔檢驗報告表、工程施工前、中、後三比照片、簽呈、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函(稿)98年11月9日草鎮工字第0980029769號擇期通知驗收函、峻工報告書、開工報告、南投縣政府98年5月1日府工養字第09800965980號函附工程契約書、切結書、如附表二序號9所示工程99年5月13日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工程決算書、結算明細表、工程數量計算表、98年日曆表、正新工程材料試驗室平面圖、橫斷面圖、施工斷面詳圖工程告示牌、工程契約書、吳張菊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6頁、第60頁至第114頁、第116頁至第174頁、第178頁至第315頁、第350頁至第355頁、第392頁至第394頁、第413頁至417頁、第422頁至第439頁;見偵二卷第3頁至第83頁、第88頁至第100頁、第105頁至第125頁、第130頁至第181頁、第186頁至第206頁、第211頁、第220頁至第225頁、第230頁至第233頁;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54頁)。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㈡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第143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宏毅公司、仁佑土木包工業、東豐富公司、豐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為使仁佑土木包工業順利標得如附表二所示之9件工程採購案,分別借用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參與投標之家族公司參與各該採購案之投標,以此詐術方式虛增投標廠商數,企圖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致使草屯鎮公所經辦標案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而予開標,嗣上開9件工程採購案均由仁佑土木包工業以如附表二所示決標金額之最低價得標,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戴淑棻、戴彤恩、洪惠敏,製作投標資料投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間接正犯。㈡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
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然被告為使仁佑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竟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方式,製造競爭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本案犯罪情節,兼衡其素行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暨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前無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尚見其悔意,是經此刑事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且斟酌其犯罪次數、情節輕重等情,爰予宣告被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又為使其於緩刑期間內,記取教訓,斟酌其犯罪次數、情節輕重等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國庫支付20萬元。如未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㈤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為犯罪或產生犯罪之所得,在犯罪與利得間須有直接關聯性,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查被告雖施用詐術,以需增投標廠商之方式於形式上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使仁佑土木包工業最終因最低價而得標,仁佑土木包工業固因此獲得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給付之工程款,然該工程款乃仁佑土木包工業施作本案標案之對價,與被告之本案犯行不具有直接關聯性,自難認係其本案犯罪之利得,依法不予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科刑│├──┼─────────┼─────────────┤│1│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吳聲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二序號1所示│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吳聲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二序號2所示│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吳聲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二序號3所示│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吳聲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二序號4所示│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吳聲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二序號5所示│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吳聲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二序號6所示│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吳聲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二序號7所示│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吳聲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二序號8所示│確結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如犯罪事實欄、附表│吳聲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二序號9所示│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