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吳政勳
潘秉佐 江志偉 被告 陳建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6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雷安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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