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張琬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張琬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280,000②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民國133年8月10日②民國134年3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張琬喻於①103年8月21日②104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4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3年8月21日②109年3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債務合計尚欠本金共4,895,70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收件回執、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6│308.64│0000000分之3472│├─┼───┼────┼───┼─────┼─────┼────────┤│2│臺中○○○區○○○段│13│563.63│0000000分之3100│├─┼───┼────┼───┼─────┼─────┼────────┤│3│臺中○○○區○○○段│91│2,156.02│0000000分之3472│├─┼───┼────┼───┼─────┼─────┼────────┤│4│臺中○○○區○○○段│210│95.36│全部│├─┼───┼────┼───┼─────┼─────┼────────┤│5│臺中○○○區○○○段│215│20,381.03│0000000分之3472│├─┼───┼────┼───┼─────┼─────┼────────┤│6│臺中○○○區○○○段│299│701.58│0000000分之347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7│臺中市北屯區大│停車空間、住宅、│1層:40.87│陽台:15.12│全部││││滿段210地號│機械室、樓梯間、│2層:45.40│花台:1.43││││├───────┤鋼筋混凝土造、4│3層:43.47│屋簷:2.59│││││臺中市北屯區東│層│4層:21.65││││││山路二段100巷││合計││││││91弄75號││:151.39│││││││││││├─┴──┴───────┴────────┴──────┴─────┴────┤│共同使用部分:大滿段239建號,69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大滿段240建號,67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