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87號聲請人 許黔宜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7號確定判決違法依未出庭證人 白榮金 關於聲請人許黔宜「拉扯」告訴人 王辛聰 之證言,參佐未指出監視錄影畫面確切時間之勘驗,誤以自由心證錯認聲請人「抓傷」告訴人所指手臂部位,此可傳喚白榮金證實,因發現足認應為無罪判決之新證據,爰聲請准予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經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否則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再審事由暨所陳意旨,前屢經聲請人執以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7號、75號、81號等案件審核,初以無再審理由,嗣以聲請程序違背規定分別裁定駁回在案,有各該裁定可參(見本院卷頁19-32)。揆其理由略以:⑴、得聲請再審之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以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之證據方法與證據資料為限,卷內已存並經斟酌取捨之證據,苟祇是自為相異評價之任意爭執者,因不符事實或證據之新規性,並非得為再審之新證據。白榮金之證言,經原審法院綜據告訴人指訴、監視錄影勘驗筆錄暨翻拍畫面照片及傷勢診斷證明書等證據,依循經驗與論理法則之推理說明,認定告訴人因聲請人基於傷害故意拉扯而抓傷告訴人手臂明確,無違證據法則。⑵、法律委諸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證據價值,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證據對於待證事實之證明程度,係法院自由心證形成之範疇,指摘證據評價或審判違背法令者,因不屬認定事實有無錯誤之範疇,即令附會主張發現新事證,仍不能認有所指之再審事由而准許再審。⑶、綜上,因認聲請人主張發現白榮金為新證據(方法),且指摘原審法院證據之取捨判斷違誤云云,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嗣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則屬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乃分述理由裁定駁回。
四、本件聲請再審所執事由,前據聲請人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上揭無理由或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 於茲 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 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