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95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黔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7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故聲請再審漏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庸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裁判見解參照)。
二、本案聲請人提出再審聲請,並未附具新證據,以至於再審聲請內容形式上是否為真,難以審查,本案聲請違背法定程式,且無從準用補正之規定,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難認合法,依上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