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 林恩賜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05號詐欺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傷害案件,由本案合議庭庭長審理,為何該合議庭庭長都上訴駁回,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且合議庭庭長對聲請人確定有偏見、有誤解,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庭長迴避。
二、按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且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再者,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此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4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30日在案,嗣經聲請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605號受理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按。
㈡聲請人雖以上開理由聲請該案審判長迴避,然所述聲請迴避
之原因,係因前所涉傷害案件,亦經承辦上開案件之本院合議庭審判長判決駁回其上訴,而主觀上懷疑該審判長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惟此種懷疑之發生,僅出諸聲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並無存有任何完全客觀之原因,且亦難以聲請人前所涉案件經相同審判長判決駁回其上訴,即逕指審判長與其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另聲請人所稱該案審判長對聲請人有偏見、誤解乙節,亦係出於聲請人個人主觀之臆測、想法,並未存有客觀之原因,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尚有未合。據上,聲請人聲請該案承辦審判長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