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美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淮蓁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准蓁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基隆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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