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錦男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錦男為位於臺北市○○區○○街○○號「九六快遞」之離職員工,知悉該處1樓為辦公室,樓上即為告訴人 鄭素卿 之住家,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月28日上午8時50分許,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侵入上開3樓告訴人之住處,嗣因告訴人發覺後大聲呼救,始遭告訴人之胞弟 鄭建民 發覺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102年4月8日審理時當庭以言詞及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審判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