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29號聲請人 俞樹根 相對人即失蹤人 林一敏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一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街○○巷○號)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
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人士,自62年9月8日起行方不明,迄今失蹤已近30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2年度亡字第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2年度亡字第2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等,有上開資料在卷可按。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62年9月8日失蹤後,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戶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62年
9月8日失蹤,計至69年9月8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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