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附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廖純卿法官程克琳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