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4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18日、9月18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查被告乙○○另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並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8日借提執行該案,同日並將被告先行移轉執行刑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7日甲○玲辛96執減更4103字第71086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乙○○既因執行他案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96年10月8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