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等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975元,抗告人僅繳交1000元,餘2975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