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3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號TS135137之本票到期日為發票日前,故請確
認該張本票之正確提示日究為何日,並具狀更正該張本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