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971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2,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