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2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確認遺失股票之總張數及總股數。
2、請按股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注意附加檢碼)、股數、張數之順序,各自獨立繕寫於附表中,提出詳細記載上開內容之附表。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