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38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進掌 、 黃蔡阿柑 .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