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701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蔡宜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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