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魏敏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9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抵押物提供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2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權利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管理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瑞鴻,債務額比例:全部。嗣相對人洪瑞鴻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至民國134年12月30日,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9月30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404,99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霧峰區農會信用部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新喀哩││0000-0000│394.22│19分之1│├─┼───┼────┼───┼───┼──────┼─────┼──────┤│2│臺中│烏日區│新喀哩││0000-0000│115.2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117-│地號:臺中市烏│住家用│總面積:205.40│陽台:8.44│全部│││00○○○區○○○段│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0000-0000│層數:004層│一層:53.89│││││├───────┤│二層:56.32││││││臺中市烏日區溪││三層:56.32││││││南路三段55巷13││四層:38.87││││││弄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