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
度北金簡字第18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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