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金助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金助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蔡菊妹 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聲請人
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
相對人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19,127元。是本件係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且期間未確定
,而上開建物建材為鋼筋混凝土,依其情形使用期間應超逾10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其期間,是本
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5,240元【19,127×12×10=2,
295,240】,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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