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李維倫
       王宏晹
       陳根
       林柏志
被   告  梁新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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