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李維倫
王宏晹
陳根 在
林柏志
被 告 梁新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