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茂昌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瑞茂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信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