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439號
原   告  謝淑瑛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6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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