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媫妤 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淑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