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534號聲請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
院法定代理人 蔡江欽 代理人 李美德 相對人 周鄉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鄉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595683、595682、595681、595680、595679、595677、595676、595675、595673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周鄉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