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李周錦綢李學銘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等與再審被告 高武正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周錦綢為原再審原告李學銘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又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在本院裁判後始發見當事人已於裁判前死亡者,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90號及22年上字第804號判例之釋示,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最高法院68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參照)。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李學銘已於民國106年1月10日(原確定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304號106年3月28日宣判前)死亡,其繼承人為李周錦綢一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7、349頁)。李周錦綢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自有命其等為李學銘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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