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五0五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九四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有被告及具保人戶籍查詢資料各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份、拘票一份、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一份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函一份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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