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添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8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添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施強暴 ,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莊添智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上午7時20分許,因酒醉在其
位於新竹縣○○鄉○○街○段○號之住所前吵鬧,經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村派出所警員 黃智晟 獲報到場處理,
詎莊添智明知黃智晟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施強
暴妨害公務之犯意,出手毆打、拉扯黃智晟,致黃智晟受有
右手肘及右膝挫傷擦傷、右臉額部抓傷、左手擦傷等傷害(
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黃智晟執行職務

二、證據:
㈠、被告莊添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945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7至8頁、第17至18頁)。
㈡、職務報告、國軍新竹地區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錄影
光碟1片(見偵字卷第4至5頁、第10頁及偵字卷證物袋內
)。
三、程序方面:
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前於107年5月23日增訂公布,並
於同年月25日施行,依上開條文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於該日更名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合先敘明。
四、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
行職務時施以強暴罪。
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酒後對於獲報到場之警
員施以上述強暴行為,公然挑戰國家公權力,破壞國家法紀
執行之尊嚴,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
衡被告自承高中畢業、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警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蔡美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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