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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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林義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張育鎮陳文芝 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繳
  裁判費30,700元。
二、提出被告張育鎮、陳文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三、提出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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