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賢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慶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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