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6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泓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泓鑫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於白天下午以攀爬圍牆之方式進入告訴人之住宅,其所為嚴重破壞告訴人之居住安寧,其竟尚以「在鄉下的時候都習慣爬來爬去」、「不是故意要進去人家家裡的」等語合理化自己之行為,實難認被告已能理解其行為何以極度不當,並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被告行為時年僅20歲,暨被告自稱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安淑慧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858號被告古泓鑫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泓鑫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午後,未經許可,擅自從高雄市○○區○○○街○○號後方巷內攀爬至該處3樓,從窗戶侵入其內。嗣於當日15時許,為上址屋主 宋圮峰 發現古泓鑫全身赤裸,滯留其內,進而報警當場逮獲。
二、案經宋圮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古泓鑫之自白,(二)告訴人宋圮峰之指訴,(三)財政部國稅局函,(四)現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檢察官趙期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