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 郭原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郭原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協商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至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見卷第6至7頁、第9至13頁、第15頁、第19至20頁、第45至46頁、第49至50頁、第76頁、第88至90頁),並有合作金庫銀行陳報狀附卷可參(見卷第52至73頁),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4年至105年度均無所得,名下無財產。另本院查知聲請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惟南山人壽保單之要保人為聲請人之母親 黃貴足 ,而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如經解約是否有解約金可領回,本件裁定時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回覆,故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調查。又聲請人自軍職退役時,曾於94年1月31日、同年2月25日分別領取241,575元、7,350元退伍金,另於94年1月5日領取116,165元退除給與,聲請人稱均已交由父母作為姐、弟之學費及生活費,花用殆盡,其目前於全德禮儀社任職,每月薪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其等情,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全德禮儀社陳報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可證(見卷第11至13頁、第15頁、第39至42頁、第46頁、第51頁、第85至86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20,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房租5,000元,並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卷第21至24頁、第47頁)。本院考量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6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941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本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0,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2,941元,剩餘7,05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313,240元(見卷第88至90頁債權人清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7年(計算式:2,313,240÷7,059÷12≒27】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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