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隆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悅治 告訴被告盧隆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調解成立,被告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嗣由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康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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