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 朱大衛 原告 朱鏡儒 原告 朱柏錞 被告 吳和建 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李梅芬